泰安市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导语 泰安市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泰安市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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