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导语 泰安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2023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0925元,具体可见正文了解。

  一、缴存比例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设区城市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 74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

  二、缴存基数

  1、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

  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1﹞169号),2023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0925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90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700元。

  2、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5%至12%。因此,2023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2511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95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85元。

  相关拓展: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否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员工必须享受到的合法权益。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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