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导语 为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调整了使用政策。具体调整可见正文。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泰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或按月委托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新汶矿业集团、肥城矿业集团按原政策执行。

  (三)新市民、青年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月缴存额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四)进一步优化提取手续。通过政务服务共享能查询到个人和配偶婚姻、房产信息的,只需提供身份证、银行卡即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五)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为保障政策顺利落地实施,现对提取人扩大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子女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子女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双方父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改造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出资(扣除政府奖补资金)。父母或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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