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低保申请条件

导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泰安低保申请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患者本人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2.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三)因病(伤)致贫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刚性支出发生者本人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规定;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

  3.疾病(人体损伤)短期内无法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4.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四)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五)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国务院(65)号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并尚未享受精简退职待遇的困难老职工,其低保金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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