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

导语 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以及认定有效期内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年内或者认定有效期内,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转租承包土地的;

  (七)故意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泰安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边缘家庭待遇的其他情形。

  相关阅读:

  泰安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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