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导语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现对泰安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新汶、肥城矿业集团、高新区分中心,各委托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支持居民刚需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缓解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首套房贷款额度

  对名下无其它房产,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贷款额度上限由 60 万元提高至 80万元;借款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单身(离异,丧偶)或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上限由 30万元提高至 40万元。

  二、提高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贷款额度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的规定,对按照国家生育政策于 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二孩、三孩的多子女家庭,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 90 万元;借款人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单身(离异、丧偶)或借款人配偶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 45 万元。

  三、其他

  (一)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自2022年10月31日执行。本通知涉及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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