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的意见

导语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操作办法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现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操作办法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放宽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之和限制。《关于调整贷款政策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通知(试行)》(泰公积金〔2015〕75号)中规定“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现有商贷余额之和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现有未结清商业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贷款担保等)余额之和不超过120万元”。

  二、调整月还款与家庭收入占比。《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泰公积金〔2016〕111号)中规定“贷款月还款额(含商贷)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不超过50%”,调整为“公积金贷款与现有未结清商业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的月还款之和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不超过60%”。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征信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住房贷款操作办法》中关于“借款人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没有逾期记录”的征信要求调整为“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条件与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征信要求一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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