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泰安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语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如下。

  转发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财政工作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政策,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异地就医分类

  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出就业创业人员,统一整合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将转诊住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临时在外就医人员,统一整合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优化异地就医办事渠道

  全市职工医保异地就医业务全市通办,居民医保异地就医业务县市区(功能区)通办。

  1、现场办理事项及渠道。异地就医备案、异地门诊慢性大病待遇认定、医疗费用手工(零星)结算业务均可现场办理。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就近到市直及各县市区(功能区)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就近到各县市区(功能区)的医保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2、网上(掌上)办理事项及渠道。异地就医备案、异地门诊慢性大病待遇认定业务均可通过医保部门公布的网上、掌上办事渠道办理。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省内跨市(到我省其他地市)的不再需要备案,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直接在异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联网结算;跨省临时就医需要备案,可通过我市定点医院转院、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泰安医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网上办、掌上办,也可通过医保部门公布的服务电话等渠道办理备案。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实行承诺备案制,一次备案长期有效,不支持电话备案。可通过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只支持跨省业务)、“泰安医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办理备案。

  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申请门诊慢性大病待遇的,不支持电话受理。可通过泰安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泰安医保”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办理待遇认定。

  三、完善异地就医政策

  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住院、门诊统筹、门诊慢性大病费用,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0%。

  全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未满6个月)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通过提交备案就医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或单位工作证明等材料,申请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回参保地的,享受与参保地同等的医保待遇;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只是采取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备案满6个月需变更长期异地就医地的,可申请终止原备案,根据实际就医需求重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四、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改革调整异地就医政策,是我市医保系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落实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功能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该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对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监督管理,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附件: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docx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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