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导语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

  泰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当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执行,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不缴费不予补贴。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申报1次。

  3、已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个人不申请就业援助政策,因政策变化或相关政策规定取消,造成影响其就业援助政策待遇的,由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自行负责。

  4、社保卡需到发卡银行开通银行磁条账户功能,否则社保补贴资金无法拨付。

  5、下列人员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政府帮扶政策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人员;其他不应享受就业援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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