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导语 泰安本地宝为你介绍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市财政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按当年预算总额由市级财政承担60%(含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山区承担24%、岱岳区承担16%。泰山区、岱岳区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承担的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高新区、泰山景区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无房户或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含)平方米。

  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家庭人口按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现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时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的人口证明;

  (四)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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