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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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拖车


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单位:元/车·次)

拖行费(拖行10公里以上,在基价基础上增加的费用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单位:元/公里)

一类车

260

10

二类车

350

15

三类车

400

20

四类车

500

25

五、六类车

600

30

使用平板车的,一、二类车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三类车1000元/车·次,四类车1200元/车·次,五、六类车1500元/车·次

更换车头牵引的,按1200元/车·次计收

吊车

一类车

400元/车·次

二类车

800元/车·次

三类车

1200元/车·次

四类车

1600元/车·次

五、六类车

2500元/车·次

吊货物

20元/吨

  说明:

  1、拖车、吊车、平板车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

  2、吊车费是指将被救援车辆施救吊装并在停车场完成吊卸收取的费用。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拖车费从现场拖车救援时计收。

  3、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4、救援过程中拖车同时开展吊车作业,收取拖车费后,吊车收费按50%计收。

  5、 换轮胎按每个50元(每车150元)计收;解刹车按每轴50元(每车150元)计收。

  6、 需要铲车或叉车装卸货物的,均按基价300元/车·次、货物装卸费4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人工装卸货物的按80元/吨(不足1吨按1吨计)计收。本通知规定的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7、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8、 被救援车辆(货物)的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空车不得超过30元/车·天,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不超过35元/车·天,单独货物不超过2元/吨·天。

  9、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救援清障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通过价格评估、调解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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