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对部分中重型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导语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泰安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中重型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临时性管制措施

  2022年2月2日至2月20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上路行驶;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管制措施

  2022年2月2日至3月15日,当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且需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根据预警响应指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制措施。采取管制措施时,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原则上不得穿行;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 豁免范围

  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新能源汽车等车辆不在临时性管制范围内。

  四、 管制措施调整

  本市发生重大疫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将及时调整管制措施,直至解除。

  五、实施及解释

  本通告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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