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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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解决“三农”问题及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大举措。
我市2005年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5〕5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截止2013年6月底,全市共有367.32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筹资标准及医疗年度。2013年我市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各级政府补助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新农合按年筹资,缴费期为每年第四季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年度,参合农民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新农合补助政策。
(三)基金管理。各试点县(市、区)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我市实行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资总额的比例不小于75%。门诊(含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5%。当年筹集的新农合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含提取的风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集中核算”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报销方式。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报。我市新农合为县级统筹,参合农民在所在县(市、区)、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核销,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外就医后,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出院小结、费用一日清单、医院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转诊证明等材料即可回当地补偿,由本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对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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