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是多少
导语 泰安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高于12%。2023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0925元,具体可见正文了解。
一、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超过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二、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缴存基数上限不变,仍按20925元执行。待统计部门公布2023年泰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限标准,执行时间仍从2024年7月份开始。
(三)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201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820元。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以上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
相关拓展: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否违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公积金的缴存范围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员工必须享受到的合法权益。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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