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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泰安市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 万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山东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2026 年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26〕3号)要求,做好我市2026年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持续扩大汽车消费,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报废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含当日,下同)前且直至汽车报废前一直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个人名下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且在山东省内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注销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 万元。

  (三)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以其开具或记载时间为准。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泰安市开具,《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山东省内办理。

  (四)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视为新能源乘用车, 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可享受政策补贴;挂其他汽车号牌的视为燃油乘用车。细则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已申领上述任意一种类型补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另一种类型补贴。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始终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二、补贴申报流程

  (一)补贴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7年1月10日前,登录“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高效办成一件事” 专区,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或登录全国汽车流通 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汽车以旧 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泰安市)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补贴申报材料

  1.录入申请人本人身份信息及手机号码,申请人本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卡号、开户行名称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

  2.录入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须企业盖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和《机动车注销证明》(须车管部门盖章)电子版或原件照片、扫描件等。

  3.录入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或纸质版发票发票联)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三、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申请人身份信息、报废车辆信息、新购车辆信息等及时进行认真核对,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后,市商务局根据核查确定的补贴金额,及时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填写审核意见,将补正信息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通知后,按要求最晚于2027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有关信息,逾期不予受理,补贴不予发放。

  (二)市商务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将上一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补贴总额以及完成兑付金额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实施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省级复审结果与我市据实清算,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相应扣减我市资金额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于2027年1月25日前将2026年度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补贴发放工作。

  四、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及商务部、省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工作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申请信息审核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市商务局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 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本着资金安全、发放及时、便捷高效原则,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

  (三)各县(市、区)、功能区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 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各县(市、区)、功能区要设立公布汽车报废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市场监管、公安 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在2024年、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二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

  (五)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各县(市、 区)、功能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 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六)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 区)、功能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此次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市税务局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出现影响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形,本细则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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