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标准

导语 无偿献血者累计无偿献血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无偿献血者本人与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标准互不影响。

  减免标准:

  (一)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标准。

  1.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住院发票的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2.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釆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用血费用减免标准。

  1.无偿献血者累计无偿献血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2.无偿献血者累计无偿献血1000毫升以下的,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减免,5年后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3.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返还。

  (三)无偿献血者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标准。

  1.无偿献血者本人与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标准互不影响。

  2.无偿献血者亲属享受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3.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减免,不予分别重复减免。

  4.献血者亲属用血减免遵循总量概念,减免额度用完为止,不同家属间不重复享受。如某献血者献血400毫升,则其相关亲属总计可减免400毫升全血费用。

  (四)用血费用减免价格标准。

  执行现行血液价格标准,每200毫升全血220元,Rh(-) 全血每200毫升400元。减免标准与用血品种无关。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报销费用不含储血费、配血费、血型鉴定费、输注费。

  (五)减免规则。

  1.献血者本人及其亲属用血费用减免时,5年内献血记录优先使用,同一时间段内按时间先后使用。

  2.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减免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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