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导语 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是不同的,详见正文。

  泰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条件:

  企业职工以及在企业工作缴费10年以上又灵活就业的个体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属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可申报病退鉴定;满足上述其他条件,但达不到年龄条件的,可申报退职鉴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龄满10年,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申报病退鉴定。申报退职鉴定的人员,不受上述年龄和工龄限制。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作出。(注: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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