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养犬登记证补办及注销规定

导语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或者补植。

  泰安养犬登记证补办及注销规定

  1、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或者补植。

  2、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

  3、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犬牌、电子标识、犬只免疫证。

  4、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改变联系方式的,出售、赠予犬只或者登记的犬只死亡、失踪、迁出本市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5、犬只被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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