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家庭财产。
2、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前1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在提出申请时致贫原因仍然存在且短期内无法改变,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1)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索引页)、居民身份证、收入及支出、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承诺书);
(4)其他必要材料。
1.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签署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符合单人保政策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提出低保救助意愿时,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署《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态核对授权书》,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赡(抚、扶)养人家庭成员也要签署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一)入户调查;(二)邻里访问;(三)信函索证;(四)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4.低保审批权已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审批意见。做出审核审批意见后,将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申请地的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乡镇(街道)在审批后将审批事项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区民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管。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各街道镇民政办
办理时限:10-2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