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家事公证业务指南

导语 泰安家事公证业务包含婚前财产约定、继承权、监护权、离婚财产分割、遗嘱/遗赠公证等,具体事项办理指南可见正文。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火化证明,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4、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或村居出具的亲属关系记载证明等(继承人可配合申请公证机构调查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泰安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若夫妻双方自行签署过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的,需提供签署的财产协议约定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该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或村居出具的亲属关系记载证明;

  6、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监护权委托、声明

  监护权委托(声明)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非婚生子女提供亲子鉴定书;

  4、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委托书/声明书;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注:如约定的财产为外地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办理公证):

  1、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离婚财产约定协议书;

  4、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书

  委托书公证所需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受托人的身份证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办理出售、抵押、互换等房产处分】

  备注:

  1、涉及夫妻相互委托或共同委托的,应增加提供结婚证,如果委托人未婚或未再婚且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未婚”内容的,本人应出具声明书,我处到婚姻登记部门核查;

  2、委托人为被羁押人员的,应当提交办案部门同意委托人处分委托书所涉房产的证明;委托人是已决犯的,如生效判决书上有判处财产刑的内容,应当提供财产刑已经履行完毕的证明。

  遗嘱/遗赠公证

  遗嘱有自书、录音、代书、口头、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遗赠公证公证所需材料:

  1、立遗嘱或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丧偶等证明),未婚的要发表声明由公证机构向婚姻登记机构调查核实有无婚姻记录;

  2、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3、所处分的财产凭证;

  4、草拟的遗嘱;

  5、与遗嘱/遗赠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6、因遗嘱/遗赠以遗嘱人去世为生效条件,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分别独立订立遗嘱,不宜订立共同遗嘱。遗嘱上可以说明遗嘱/遗赠人父母是否健在、生育子女情况、有无未成年子女、患精神病的子女及依靠遗嘱/遗赠人抚养的人。

  赠与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都不得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赠与人婚姻状况证明;

  2、赠与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需亲自到我处申请办理,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赠与声明书;

  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

  4、赠与合同;

  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备注:

  1、赠与人、受赠人为公司的,参照公司处分财产的要求提交。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泰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证】可获泰安公证处地址、咨询电话、公证时间、公证查询入口、查询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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