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立户办理材料(家庭户+集体户)

导语 泰安立户分为城镇地区家庭户立户、农村地区家庭户立户、集体户立户,所需材料有所不同,详见正文。

  泰安城镇地区家庭户立户材料:

  在城镇地区设立家庭户的,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提交以下材料到房屋产权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限房屋承租人或使用权人申请立户的)。

  泰安农村地区家庭户立户材料:

  在农村地区设立家庭户的,应当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提交以下材料到所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注:1.无法提交第2项证件材料的,可以凭村(居)委会或者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据材料、实际居住证据材料办理。

  2.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关系变化或者财产分割等原因,可以申请在分门进出、独立生活、有居住条件的房屋内另立一户,并提交婚姻关系变化证件材料或者财产分割证据材料。

  泰安集体户立户材料:

  设立集体户的,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到单位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1.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公场所权属证据材料;

  4.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信函文书以及协管人员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

  注:1.单位集体户用于登记在就业地无直系血亲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成员户口,部队集体户用于登记非军籍职工及随军家属户口,学校学生集体户用于登记学校录取的学生户口;

  2.公安派出所根据户口登记管理需要,可以在辖区实际存在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暂时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上述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社区集体户下可单独设立家庭户。

  相关阅读:

  泰安立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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