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养犬行为规范2022最新

导语 养犬人应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在重点管理区内,应为犬只佩戴犬牌,更多要求详见正文。

  泰安养犬行为规范

  一、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随地便溺;

  (三)使用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牵引带(绳)等牵领,不得使用伸缩犬绳;

  (四)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并主动避让路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

  (五)乘坐电梯、出租车时,应当将犬只怀抱、装入犬笼(袋)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六)即时清除犬粪;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八)不得携带或者放任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景区、公园、游园内的水域等水体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下列单位和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教学机构、金融机构;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以及大型商场、超市、酒店、餐厅、集贸市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烈士陵园;

  (四)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不受前款限制。

  四、在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并落实犬只禁入管理责任;允许犬只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其管理服务区域内划定专门遛犬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区域范围、开放时间、养犬规范以及警示事项等内容。

  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以划定临时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识。

  六、城市更新、村庄拆迁前,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调查统计犬只饲养情况,劝导养犬人依法合理处置放弃饲养的犬只。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其他携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不得隐匿、转移犬只。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狂犬、正在伤人的犬只,应当组织捕捉或者立即捕杀。

  八、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或者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等应当将犬只尸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主犬只尸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犬只尸体。

  十、从外地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遵守本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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