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导语 泰安从2021年8月1日起提高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详见正文。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抚恤金标准表(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泰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补贴】可获泰安各项补贴申领入口、申请指南、申请表下载、公示名单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